舉牌托市背上良心債
既然是“拍賣”,頻頻舉牌者中又有幾個是真正的買家?
“這種幫著騙子蒙老鄉(xiāng)、朋友的事情我再也不干了,良心上過不去。”一位不愿具名的報料人向記者透露,他以前曾多次參與莞城某畫廊在酒店舉行的字畫拍賣活動,對方承諾每次成交后給他20%至30%的分成。為了這點利益,他利用自己在東莞多年的人脈關系,積極召集老鄉(xiāng)、朋友到現(xiàn)場參與拍賣。
他說,這種活動每次也能召集到三五十人到場,由于多數(shù)人都是辦企業(yè)的,有一定消費能力,大家看在自己面子上或多或少會買幾幅回去,一場活動下來能賣出幾萬元的字畫。
“一幅畫拍賣價格能不能上去,很大程度上要看有沒有人托市。”他表示,在該畫廊老板的授意下,他每次都會叫上幾個“生面孔”坐在前排,負責頻繁舉牌,把普通拍品的價格抬上去。如果是真正有價值的拍品,而且參拍者叫價沒有達到理想價位,客串拍賣師的畫廊老板就會用眼神示意“生面孔”繼續(xù)舉牌,直到沒人再跟為止。)
該報料人說,許多參拍者只知道傻呵呵跟著舉牌,殊不知跟自己較勁的正是雇來的“托”,結果花費一兩千元的價錢買到的只不過是只值數(shù)十元的“行畫”。“幾次活動之后,有的老鄉(xiāng)意識到上了當,雖然嘴上沒對我說什么難聽話,但我已經是背上良心債了。我以后也不可能再跟這種書畫騙子來往了。”他不無懊悔地說。
私下拍賣涉嫌偷漏稅
近兩年,南都記者曾參與過數(shù)場私人畫廊在酒店舉行的字畫拍賣活動。無一例外的是,成交后主辦方只向買家提供收據而拒絕開具發(fā)票。
東莞市地稅局納稅人服務中心在接受記者咨詢時表示,畫廊舉辦的字畫拍賣須按章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如果未向稅務部門申報屬于偷稅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2007年下發(fā)的《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個人拍賣除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一幅畫畫廊以5萬元買入,以10萬元拍出,從而產生了5萬元的投資收入,對于這5萬元要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即1萬元。
邀名家辦展辦展為名騙畫為實
朱先生是山西知名山水畫家,今年年初,他受東莞莞城某畫廊之邀,與兄長一道來東莞舉辦聯(lián)展。在為期三天的展期中,二人沒有賣出一幅畫,但仍按約定向畫廊提供了十余幅作品沖抵辦展傭金。
“我們長期在內地創(chuàng)作,沒有與私人畫廊合作的經驗,這次出來只當是一次嘗試吧。”朱先生事后向南都記者表示,該畫廊是通過媒體報道找到他們兄弟二人,答應承擔往返機票和辦展期間的食宿開支,邀請他們到東莞辦展。交換條件是現(xiàn)場售出作品按比例分成,展期結束后還要留下幾幅畫作。
知情人告訴記者,兩位畫家在莞辦展期間,該畫廊老板安排他們住的是街頭小旅館,用餐則是陜西面館,展期結束后甚至連餞行酒也沒請,而是直接讓工作人員把打包好的畫作送上車了事。